聯席會議為審議有關案件,得組成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小組,得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代表分別或共同組成之,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指派業務有關人員,配合第一項小組辦理相關調查事項。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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