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