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前項必要性附屬設施,包含管理中心、監控室、監測站、停車場或管制站等設施。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於離島地區者,得不受第一項服務範圍之限制。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