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經營者對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無法適當安置時,接管人應依其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