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