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法規: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