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53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乙等開業證書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領開業證書繼續執行業務。但其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以在一定限額以下者為限。前項領有乙等開業證書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限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得視地方經濟變動情形,報經內政部核定後予以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