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52-1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2-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科工業技師檢覈取得建築師證書者,限期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受理。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第十九條之一建築師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