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33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33條 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二、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不得逾十一人。三、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