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25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第25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三、建築材料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