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18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第18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