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四、其他有關文件。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