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八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機械停車設備,除汽車用昇降機及旋轉臺外,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其餘各款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用昇降機、旋轉臺由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檢查員辦理檢查。機械停車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