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6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