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曾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測驗合格經檢附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