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