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8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八章 罰則 第89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