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88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八章 罰則 第88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