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85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八章 罰則 第85條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