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78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七章 拆除管理 第78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