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7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71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