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65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65條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