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56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56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