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40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40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