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20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0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應負指導、考核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