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9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