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6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