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2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