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9-1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
- 第100條第三條所定適用地區以外之建築物,得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之。
- 第10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 第10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二、防火區內之建築…
- 第102-1條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
- 第103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
- 第105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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