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03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九章 附則 第103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