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議、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