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1條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