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5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基本規則 › 第五節 耐震設計 第55條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之請,規定建築業主於建築物建造時,應配合留出適當空間,供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設置地震記錄儀,並於建築物使用時保管之,地震後由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收集紀錄存查。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需要設置地震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