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
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
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
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三)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規格及限制。
(四)其他必要之說明。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2條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板、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
- 第332-1條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
- 第333條結構混凝土之設計,應能在使用環境下承受各種規定載重,並滿足安全及適用性之需求。
- 第334-1條結構混凝土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作為施工之依據。施工圖說應載明事項於施工規範定之。
- 第335條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前項紀錄之格式、簽認、查核、保存…
- 第336條結構物或其構材之使用安全,如有疑慮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依設計規範規定之方法對其強度予以評估。
- 第33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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