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木構造 第172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板、屋面板、牆板,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