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7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燃燒設備 › 第二節 鍋爐 第87條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