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1條昇降階梯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須不致夾住人或物,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二、額定速度、坡度及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 第122條昇降階梯梯底及放置機械處所四周,應為不燃材料所建造。前項放置機械處所,均應設有通風口。
- 第123條(刪除)
- 第125條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 第125-1條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
- 第126條(刪除)
- 第127條(刪除)
- 第128條(刪除)
- 第129條昇降階梯應設有自動停止之安全裝置,並於昇降階梯出入口附近且易於操作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按鈕開關。前項安全裝置之構造應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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