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9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二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第9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者。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