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