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3條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
- 第84條非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
- 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
- 第85條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
- 第85-1條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前項設備開關控制…
- 第86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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