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
- 第2-1條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第3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迴車道…
- 第3-2條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
- 第4-1條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一、建築物地…
- 第4-2條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建築物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
- 第4-3條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
- 第5條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
- 第6條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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