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三節 建築物高度 第24-1條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