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