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233條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