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8條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 第219條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
- 第220條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
- 第221條廚房、廁所及緊急電源室(不包括密閉式蓄電池室),應設專用排氣設備。
- 第222條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
- 第224條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但動力合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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