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條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