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216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