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5條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 第186條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
- 第187條地下通道之下水溝及其他類似設施,應以耐磨材料覆蓋之,且不得妨礙通行。
- 第18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地下通道任一點之步行距離六十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地下廣場,其面積依左列…
- 第189條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
- 第190條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
- 第192條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
- 第193條地下通道臨接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地下使用單元者,應在該部分通道任一點之視線範圍內設置開向地面之天窗或其…
- 第194條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
- 第194-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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