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條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