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5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185條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